关于职工开展第二职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1-11 点击量: 4675

所谓第二职业,即职工在单位本职工作以外寻找另外一份适合自己能力的脑力或体力劳动,从而获取一定的收入。近几年来由于市场物价指数增长过快,身在企业单位的职工收入已经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想辞职不干,又考虑长远利益如退休劳保、合同饭碗、公家单位等等,而继续干又入不敷出。为解决这个矛盾,厂部每年都给职工收入放宽不少,但是能力毕竟有限。我们有些职工在厂里工作任务完成以后,时间、精力、体力还绰绰有余,如果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一些第二职业,不仅能够解决市场上的短缺和有些单位的急需,而且能够弥补职工收入的不足,甚至能尽快富裕起来。对此,我们厂从今以后不仅不反对,而且还特别给予道义上的允许。但是,开展第二职业必须遵循一些必要的前提:第一,身为各单位的一把手,坚决不准搞,就象政府官员不得经商一样。企业的领导人已经享受高待遇、高收入,再搞第二职业会带来很大的混乱,甚至会出现利用公职营私舞弊行为,更重要的是企业领导人要忠心报厂,树立良好的形象,因此企业领导人一律不准搞第二职业。第二,不能从事与本厂产品技术同类的工作,否则必然出现出卖技术业务的“吃里扒外”行为,这样的话,即使在香港这样自由的社会,也会被认为是最卑鄙的。第三,不能影响本职工作。作为一个职工要想从企业获取一份稳定长远的待遇,职工如果不把本职工作干好,不仅对不起企业,更重要的会使企业成为一个无水之源的干沟。因此凡是企业职工都必须干好本职工作。在这三个前提下,我们厂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同志都可以在本职工作以外寻求一份或几份第二职业,所获收入都是合法的。在我们企业内部,这个单位职工利用多余时间为另一个单位跑来业务,完成某项任务,解决某个关键问题,那个单位也应当按统一规定支付一定报酬,这种收入也是合法的,但是如果违背这三条基本原则,一律严肃处理,特别是第二条,本厂正式职工帮助我们的竞争对手搞我厂同类产品,一经查出,立即解雇开除。